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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涛】拍卖行“撤拍”的各种原因
信息来源:中外美术网 文章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2-10-23

  最近媒体都在纷纷转载这一消息:在香港蘇富比秋季拍卖会上,一幅张大千《拟唐人秋郊揽辔图》被取消了拍卖,原因是,一个名叫陆介铿的人通过律师向法院提其诉讼,称拥有此画,要求蘇富比出庭应诉及交还画作,她还向香港警方报案,要求协助取回此画。

  蘇富比拍卖行马上予以回应:蘇富比已经得悉有关原定于10月8日拍卖的张大千《拟唐人秋郊揽辔图》之物权争议。蘇富比一向对拍品的物权非常重视,鉴于物权争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蘇富比决定撤拍《拟唐人秋郊揽辔图》。

  撤拍是拍卖企业在拍卖会前取消拍卖某拍卖品的行为。一般而言,拍卖企业不愿意撤下拍卖品,因为除了撤拍必然会带来不必要的赢利减少和经营浪费以外,主要是会引起竞买客户对拍卖企业不必要的非议,过多的撤拍往往会影响企业的形象。

  如果依照原因区分,一般可以把撤拍分成几种情况。

  拍卖企业在征集拍品时,都会与委托人(送拍人)签署一份《委托拍卖合同》,在合同上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若本公司通过进一步的鉴定,认为本物品不适合本公司拍卖,则有权不予上拍。这一条款表明:即便与委托人签署了《委托拍卖合同》,拍卖企业也有权单方决定不拍卖这件物品。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拍卖企业对于委托人送来的物品一般不叫做“拍卖品”或“拍品”,只能说成是“物品”或“拟拍卖品”,因为此时还没有经过公司内部的鉴定、评估的确认程序。如果经过后期鉴定、评估程序决定不予上拍该件物品,一般不被认为是撤拍,因为此时还没有“上拍”怎么谈得上是“撤”呢?!

  文物部门在拍卖品审查中发现有物品超出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限制规定,文物局通知拍卖企业不得上拍的拍品,拍卖公司必须执行。

  “上拍”通常是指送拍物品的介绍内容已经出现在印刷完成的拍卖图录上。已经刊登在图录上再取消拍卖的物品,则可称为“撤拍”。

  撤拍可分为“主动撤拍”与“被动撤拍”。

  “主动撤拍”常常是指在拍卖企业与客户的接触、讨论中,发现这件“拍品”质量有问题,有分歧,如果继续拍卖会影响企业的声誉,甚至出现更复杂,更加难以处理的情况。此时,拍卖企业都会主动将该件拍品撤拍,撤拍的时间可以在图录印刷之后到拍卖会开始之前的任何时间,拍卖师一般会在拍卖会前宣布撤拍的名单。

  拍卖企业一般都会在《委托拍卖合同》中保留自己单方撤拍的权利。撤拍的原因可能有这样几个因素:拍卖企业认为这件拍品不真;有专家或者诸多业内人士认为该拍品不真;有人提出这件拍品所有权或处置权争议,而拍卖企业认为物权有瑕疵;以及其他一些原因。

  “被动撤拍”是指拍卖企业不情愿,但不得不将拍品取消拍卖的情况。一般有这样几个原因:

  委托人要求撤拍。送拍人改主意也有情可原,拍卖企业无权拒绝,只能向委托人主张一些因违约撤拍带来损失的补偿,因委托人违反《委托拍卖合同》,所以补偿是应该的!

  有时,政府文物等管理部门在拍卖企业拍卖图录已经印刷完成的情况对拍品超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撤拍要求的,甚至是整场的撤拍,比如,2011年对于犀角、象牙工艺品专场和虎骨酒专场的撤拍,拍卖企业不得违抗。

  公安机关因刑事立案涉及到某件拍品,书面通知停止拍卖该拍品,拍卖企业有义务配合,必须予以撤拍。

  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立案,某拍品作为涉诉标的或证据,当事人提出对该拍品进行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会书面通知拍卖企业停止拍卖,并将拍品应法院要求封存提交,拍卖公司应予以配合。

  笔者在拍卖活动中就曾遇到过这样的事例。一件齐白石的拍品《九鸡图》在预展时被人指认,是他们家在文革中因抄家失散的物品,要求拍卖公司撤拍,拍卖公司认为理由不充分不同意撤拍。后来公安部门来人要求公司撤拍并带走拍品。拍卖企业要求看到案件立案书以及书面通知,才最终同意撤拍该件拍品。如果公安部门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拍卖企业提供委托人相关信息,必须有公安部门的书面通知,拍卖公司才有义务提供委托人的信息;如果公安部门要调走拍品,则拍卖公司要慎重考虑,为避免以后进一步的麻烦,拍卖公司提出了替公安部门保管该件“证据”的建议。

  这次,蘇富比秋拍张大千《拟唐人秋郊揽辔图》被撤拍,相信是得到了香港警方和香港法院方面的通知,因此撤拍理由充分,表明企业对于政府执法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由于政府、司法机构提出的撤拍带来的经营损失一般都由拍卖企业自己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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